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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与兰州市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310号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向爱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龙,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富江。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