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刑初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81刑初第76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0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邳州市人,农民。2012年03月29因涉嫌盗窃罪被兴平市公安局以刑事拘留措施上网追逃;2016年02月06日被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碾庄派出所抓获,后移交兴平市公安局。2016年02月1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3月2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6)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0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左某某(已判决)、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在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盗窃铜川市电信公司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800米,后将盗窃的电缆线卖给西安市未央区西马寨村崔某某(另案处理),获赃款11800元。经兴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相关法律文书及常驻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左某某、江某某、胡某某及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简易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可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02月06日起至2017年05月0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任赓人民陪审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 陈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