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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孟祥平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平,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2723号原告孟祥平。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二环乘航西路口。负责人雅恩帕特里克拉斐尔奥夫拉伊。原告孟祥平与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赔偿人民币1000元;2、判令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无条件退货人民币14.90元;3、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负责清偿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明确为:请求由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在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肘花火腿一包,价格14.9元。本院认为,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肘花火腿,应当赔偿原告1000元,并退还原告货款14.9元。如果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的资产不足以履行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在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至于讼争的超过保质期的双汇肘花火腿一包,应由原告自行销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孟祥平货款14.9元,并赔偿原告孟祥平1000元。二、如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的资产不足以履行上述债务的,由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在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