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勤福、郭玉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勤福,郭玉娥,王其文,葛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194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址,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30278D。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被告徐勤福。被告郭玉娥。被告王其文。被告葛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勤福、郭玉娥、王其文、葛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