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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XX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X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容础超,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宜坤。被执行人XX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XX全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依据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卫医罚(201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XX全应缴纳罚款9900元。因被执行人XX全逾期未缴纳罚款,被加处罚款9900元。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作出(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4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并移交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毅明审 判 员  曾国亮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