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9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与尹小红、李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尹小红,李志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929号之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住所:珠海市香洲情侣中路91号一层1-3轴、A-G轴。法定代表人:王兴,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力华,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波,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小红,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7324。被告:李志清,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655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诉被告尹小红、李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另循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循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1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6.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人民陪审员 黄玉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