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朱正军与李江海、疏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军,李江海,疏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146号原告:朱正军。委托代理人:赵珈立。被告:李江海。被告:疏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蓓芳。本院审理的原告朱正军诉被告李江海、被告疏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朱正军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正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朱 丽 萨审 判 员 闫 锋人民陪审员 于 敏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