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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王凤臣与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郑瑞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臣,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郑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臣,男,回族,1940年12月10日出生,退休工人,住黄骅市康宁街企业局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黄骅市渤海路东段黄骅中学东侧,法定代表人郑瑞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瑞林,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黄骅市三江工贸有限公司宿舍楼东单元四楼西门。上诉人王凤臣因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凤臣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凤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凤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高宝光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