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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宁都县宏福投资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刘佰荣、李小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宏福投资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刘佰荣,李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宏福投资有限公司宁都县梅江镇刘佰荣。被执行人李小满,男,1974年5月13日生,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宁都县宏福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李小满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小满应支付申请人宁都县宏福投资有限公司案款306300.0元,承担执行费449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