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省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省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重庆省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重庆省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10行审36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6年4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省心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罚款。申请人鉴于目前不具备强制拆除条件,申请本院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行政裁定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翼审判员 郭云雨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