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振武申请执行绵竹教育印刷厂、绵竹市教育局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武,绵竹教育印刷厂,绵竹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异7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武,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教育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徐辉,厂长。第三人绵竹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甘德福,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振武与被执行人绵竹教育印刷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绵竹教育印刷厂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振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绵竹市教育局侵占其开办企业已抵押的财产,并将其平调给自己所属企业“四川绵竹树人房地产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21条(一)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条之规定,绵竹市教育局应当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故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即第三人绵竹市教育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绵竹教育印刷厂是1989年4月27日成立的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主管部门为绵竹市教育局。因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0年11月13日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一审中也查明,原被执行人用作抵押的划拨土地的变更情况为:1、绵竹教育印刷厂享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通汇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6063.40㎡),抵押登记号为绵国土抵(1995)字第074号。该土地的原使用权人绵竹县冠香园食品厂,证号为竹国用(1991)字第002079号;后因绵竹县冠香园食品厂与绵竹县教育印刷厂兼并,证号变更为竹国用(1996)字第048号;后因月波街改造,将部分房屋安置后已将土地使用权划分给个人,证号变更为竹国用(1998)字第0005974号;绵竹市教育委员会于2000年5月20日出具竹教发[2000]字第79号文件,绵竹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4月16日出具竹府土[2001]78号文件,将土地划拨给四川绵竹树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管部门也是绵竹市教育局),证号变更为竹国用(2001)字第880号;2010年8月30日,绵竹市人民政府出出具竹府函[2010]82号文件,将土地划拨给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证号变更为竹国用(2010)字第01982号;2、绵竹教育印刷厂享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苏兴街大树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竹国用(1996)0433号、竹国用(1996)0430号,抵押登记号为绵国土抵(1998)字第020号。竹国用(1996)0430号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修建为绵竹市剑南镇紫来桥5号商住楼;竹国用(1996)0433号划拨土地,绵竹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20日出具竹府土[2001]39号和竹府土[2001]40号文件,于2001年3月30日出具竹府土[2001]59号文件,将土地划拨给四川绵竹树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号变更为竹国用(2001)字第00971号;2010年8月30日,绵竹市人民政府出具竹府函[2010]82号文件,将土地划拨给绵竹市金申投资有限公司,证号变更为竹国用(2010)1979号。本院认为,绵竹市教育局作为绵竹教育印刷厂的主管部门,虽同意绵竹市教育印刷厂原用作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交由四川绵竹树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但划拨土地权属的转移、变更不因绵竹市教育局的决定发生。绵竹市教育局未接受绵竹教育印刷厂的土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作为主管部门的绵竹市教育局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因此,对其要求追加绵竹市教育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宋振武要求追加绵竹市教育局为其申请执行绵竹教育印刷厂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