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南关区永春商城新锋灯饰商行与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君瑞易禾温泉谁乐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关区永春商城新锋灯饰商行,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君瑞易禾温泉谁乐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南关区永春商城新锋灯饰商行被执行人: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君瑞易禾温泉谁乐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君瑞易禾温泉谁乐园在银行的存款1227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前郭县经济开发区君瑞易禾温泉谁乐园相当于1227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