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济南鸿腾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鸿滕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济南鸿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济南鸿滕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市民重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及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租收入,现因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短期内无法结案。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市民重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鲁0103执48号本院在执行济南鸿滕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市民重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2011)市民重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山东缘生泰旅游贸易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92621613)、法定代表人李宁(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