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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95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及(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3600元和本案执行费77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4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XX园7号楼1至2层3单元101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6378**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位于XX园7号楼1至2层3单元101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6378**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治平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建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