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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348号原告:谢某。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华。原告谢某诉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已于2015年5月22日决定对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退还原告谢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强代理审判员  张金涛人民陪审员  忽晓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