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杰与被告赵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赵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69号原告李俊杰。被告赵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杰与被告赵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00元,减半收取41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娄艳宏审 判 员  王俊林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