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朱达炎与顾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达炎,顾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693号原告朱达炎,男,汉族,1938年5月12日生,现住新疆和静县。被告顾国峰,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达炎与被告顾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达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达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达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朱达炎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