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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广荣、杨本兰等与申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广荣,杨本兰,曾庆军,曾庆秀,鲁仕贵,申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吴广荣,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本兰,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曾庆军,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曾庆秀,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鲁仕贵,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申金志,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吴广荣、杨本兰、曾庆军、曾庆秀、鲁仕贵与被执行人申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