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梁斌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斌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940号罪犯梁斌记,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城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斌记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阳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斌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梁斌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斌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4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斌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斌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