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咸池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咸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11年1月13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咸池,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张咸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8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咸池已经主动履行了人民币7.3万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金崇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