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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爱国与王恩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国,王恩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345号原告:张爱国,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恩胜,男,195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国与被告王恩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爱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国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爱国负担。审判员  马恒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文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