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1民初199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平,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年××月××日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20生育婚生女王某乙。双方婚后发现感情不和,双反经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被告脾气古怪,双方吵架时被告动不动就撵原告走。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二,在被告家双方吵架后被告又撵原告走,并给原告父亲打电话,要求原告父亲来被告家谈谈。在双方谈话时,被告当着原告父亲的面将原告按倒毒打原告。被告父亲不但不劝架,却和被告一起打原告,用脚踹原告大腿,原告身上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被告父亲甚至举起板凳想砸原告,原告父亲见拉不开,只好报警。被告父子见原告父亲报警后才停手。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共有一辆车号为冀C×××××的小型货车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其他共同财产。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处1年多的时间,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在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前提下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特别是女儿王某乙的降生更给幸福家庭增添许多欢乐。2015年10月份,被告为了给原告及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到滦南渔船上打工。但从2015年12月23日被告回到家中后,发现原告不管孩子整日上网聊天,被告多次劝说,原告一直不改。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包容。生活中双方虽偶有争吵,但并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多次撵原告走、殴打原告等均不属实。被告一心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不可能撵原告走和殴打原告。原告起诉离婚纯属一时冲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执意离婚,人民法院强行判决离婚的话,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50%。被告自婚后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冀C×××××小型货车是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婚后,被告挣5万元钱全部在原告手,该款为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原告主张自2015年10月份以后,原、被告感情开始不好,被告和被告父亲殴打原告。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子女,双方应该和睦相处,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应该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给予正确处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鉴于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对共同财产不作确认;对孩子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