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熊意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769号罪犯熊意辉,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意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带共同民事赔偿9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2012)娄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熊意辉的定罪量刑。2013年3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赵志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熊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意辉在服刑期间,有多次重大违规,累扣63分,服刑三年多未减刑,2014年10月份以后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意辉在执行期间,有多次重大违规,依法可不予减刑,但考虑其较长时间未减刑,且自2014年10月份至今表现较好,为鼓励其改造,可对其酌情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意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