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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爱贞与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贞,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337号原告林爱贞。委托代理人徐沛亮、刘鹏,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利民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霞、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贞与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爱贞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贞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