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瑞艺与余兰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瑞艺,余兰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曾瑞艺,经商。被执行人余兰珠,务工。申请执行人曾瑞艺与被执行人余兰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温文珊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余兰珠要返还垫付款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权利人曾瑞艺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曾瑞艺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1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海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