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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卢志成、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志成,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81-1号申请执行人:卢志成,男。被执行人: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5号。被执行人:熊昌洪,男,住鄂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调解书,及其(2015)鄂随州中执字第00032号委托执行函于2015年11月17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经查明:2014年7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10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5号阳光大厦1单元601、7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1701、1801、1901计11套商品房。因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执行人卢志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上述财产。本院认为: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原执行法院的查封财产即转为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卢志成依法申请继续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5号阳光大厦1单元601、701、901、1001、1101、1201、1301、1401、1701、1801、1901计11套商品房。二、被执行人湖北鄂州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昌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转移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