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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灵璧县灵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灵璧县灵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灵璧县灵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