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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小四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四,男,贵州省习水县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决定取保候审,经习水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4月2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杨朝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黔0330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小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19日晚,任航(已判)、任棚(已判)、任永建(已判)与朋友任熬、任建勇等人到习水县温水镇文昌社区“英皇88KTV”包房内玩耍。23时许,任航、任永建醉酒后多次窜房到该KTV与自己不相识的穆文艳等人所在的883包房,并多次向穆文艳等人敬酒,引起穆文艳等人的不满,穆文艳等人遂要求KTV服务员制止,服务员遂找到任熬要求其制止被告人任航、任永建的行为。在任熬制止的过程中,被告人陈磊(已判)、陈龙(已判)等人正好到KTV找穆文艳等人玩耍,在过道上与任航、任永建、任棚等人发生口角。后任航、任永建、任棚与任熬到吧台处买单,陈磊、陈龙与被告人陈小四等人从883包房出来在大厅与被告人任航、任永建、任棚发生斗殴,继而相互用啤酒瓶砸打对方,致任熬、杨茂林受伤及KTV玻璃门、吧台、玻璃幕墙、茶几等物品损坏。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KTV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781元。另查明,2014年5月8日,被告人陈小四的家人及同案人员主动赔偿“英皇88”KTV财物损失,取得KTV法人的谅解。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小四主动向习水县温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四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小四不服,提出“作案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悔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偶犯,请求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小四于2014年1月19日晚,在习水县温水镇文昌社区“英皇88KTV”内883包房内玩耍,因任航(已判)、任永建(已判)醉酒后多次窜房至该包房,引起穆文艳等人的不满,在任熬制止二人的行为过程中,陈磊(已判)、陈龙(已判)等人在过道上与任航、任永建、任棚等人发生口角,后陈磊、陈龙与陈小四等人在大厅与任航、任永建、任棚(已判)发生斗殴,继而相互用啤酒瓶砸打对方,致任熬、杨茂林受伤及KTV玻璃门、吧台、玻璃幕墙、茶几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781元)及2014年5月8日,陈小四的家人及同案人员主动赔偿“英皇88”KTV财物损失,取得KTV法人的谅解,上诉人陈小四于2015年11月23日投案自首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小四在娱乐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上诉人陈小四提出“作案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悔罪、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系偶犯,请求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陈小四的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及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等,所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佘     异代理审判员 肖琴审判员张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