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沂巨皇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房伟,刘莉,张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沿河路386-1号。诉讼代表人:尹一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01号银河酒业沿街1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房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66号1号楼第一层。��定代表人:张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肖八路西)。法定代表人:潘玉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十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林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二路西(海滨商贸中心沿街B区)。法定代表人:杨其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01号银河酒业沿街1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林海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中段北侧环宇集团综合楼。法定代表���:潘驰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巨皇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驰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909号(中盛国际商务港)2404室。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且末县3区文化西路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宅楼A幢1单元402。法定代表人:崔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房伟,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刘莉,女,居民。被执行人:张瀚,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司、连云港乔盛金属有限公司、江苏森柏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临沂巨皇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友厚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海瀚矿业有限公司、房伟、刘莉、张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等已抵押或被查封,且暂时不宜处置,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