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与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015号被执行人宋军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延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军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仍在监狱服刑(刑期到期日为2019年9月2日),短时间内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