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680号原告田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梁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被告梁某某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又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哥哥梁某甲的住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梁某甲送达未果,原告未能提交被告与梁某甲共同居住的证据,亦不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