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郑勋建与李文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勋建,李文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219号原告:郑勋建,农民。被告:李文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勋建与被告李文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勋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勋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勋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勋建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