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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8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884-1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某、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李某甲、李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