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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蒋超与民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xx,双鸭山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蒋xx,身份证号:2305021984xxxx0921,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xx。被执行人双鸭山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xx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蒋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焕玉审 判 员  万成伟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轩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