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聂志强诉被告黄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志强,黄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820号原告聂志强,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8119920306536X,住江西省贵溪市天禄镇坂上村聂家组8号。被告黄有辉,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81198404304211,住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田村店上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志强与被告黄有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志强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