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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聂志强诉被告黄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志强,黄有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820号原告聂志强,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8119920306536X,住江西省贵溪市天禄镇坂上村聂家组8号。被告黄有辉,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81198404304211,住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田村店上组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志强与被告黄有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聂志强负担。审判员  夏素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