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第1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桂忠与吴成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忠,吴成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第12759号原告林桂忠,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吴昱,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诗怡,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