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周云彩等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周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人周云彩。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6日移送执行周云彩赌博罪罚金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云彩赌博罪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