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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立斌与被执行人魏荣亮、孙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立斌,魏荣亮,孙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詹立斌,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双河镇。委托代理人谢天梅(詹立斌之妻)女,1977年5月6日生,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住旬阳县城区。被执行人魏荣亮,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红军镇。被执行人孙春林,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双河镇。申请执行人詹立斌与被执行人魏荣亮、孙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民初字第001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魏荣亮给付詹立斌借款65800.0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其中47000.00元自2014年4月9日至清偿之日利息、18800.00元自2014年4月17日至清偿之日利息,孙春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760.00元由魏荣亮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孙春林给付20000.00元,并承诺在2016年10月30日前执行到位。本院已将魏荣亮的房产予以查封,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执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世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