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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爱红与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红,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630号原告王爱红。委托代理人杨正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金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9层911室。法定代表人陈贤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剑波,刘清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爱红与被告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红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15元,其他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爱红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