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秦国华申请巩晓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华,巩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42号申请人:秦国华,男,住所地崇礼县崇城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巩晓珍,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崇礼县崇城花园小区12号楼3单元602室秦国华申请巩晓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作出的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国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