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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润元与被告李光、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润元,李光,尚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77号原告孙润元,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李光,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尚权,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润元与被告李光、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润元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光、尚权名下价值3077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原告提供坐落于本市城区X楼X单元X号(95.07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光、尚权名下的银行存款30772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