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润元与被告李光、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润元,李光,尚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77号原告孙润元,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李光,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尚权,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润元与被告李光、尚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润元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光、尚权名下价值30772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原告提供坐落于本市城区X楼X单元X号(95.07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光、尚权名下的银行存款30772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