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天云申请执行尚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云,尚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李天云,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尚庆华,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李天云申请执行尚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5,8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8日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