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XX先、周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先,周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XX先,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盛勇,四川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怀琴,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XX先与被执行人周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怀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周怀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5年4月7日作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怀琴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新龙路金府苑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权7XXXXX6,建筑面积151.16平方米),查封限额为32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2015)金堂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怀琴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新龙路金府苑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权7XXXXX6,建筑面积151.16平方米)自动转为执行中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怀琴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新龙路金府苑1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权7XXXXX6,建筑面积151.1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