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韦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5月24日被象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6月6日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象州县公安执行。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韦某甲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柳州市东风商场以1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根钢管及钉弹、钢珠。回家后,被告人韦某甲将钢管焊接到该射钉枪,用改装后的射钉枪打老鼠。2016年5月6日,象州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到石龙镇大塘村民委大塘村204号被告人韦某甲住处进行搜查,查获该改装射钉枪及钢珠98颗。同时在其家中查获一支其拾得并留在家中作为备用的改装的黑色射钉枪。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韦某甲家中所查获的两支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清单,有随案移交清单,有鉴定聘请书、鉴定事项确认书,有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有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有证人韦某乙的证言,有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韦某甲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两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意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二、对被告人韦某甲被扣押的二支改装射钉枪和钢珠98颗,由扣押单位象州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覃 强审 判 员 廖彦明审判员廖彦明审判员廖彦明人民陪审员 覃园芫人民 陪 审员覃园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丽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经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刑法严重”(二)非法持有、私藏经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