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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小根与被执行人陈海青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根,陈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根,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海青,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根与被执行人陈海青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小根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陈海青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