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卢婵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郑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卢婵,郑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2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张卫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婵,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民身份号码×××1947。委托代理人:冯明根,广东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国红,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公民身份号码×××4736。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婵及原审被告郑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为1009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天歌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长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