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闫淑龙与包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淑龙,包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闫淑龙。被执行人包桂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淑龙与被执行人包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包桂花在其他案件中工资卡被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