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佰付与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付,于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1247号原告王佰付,住依兰县。被告于洪波,1973年1月11日生,住依兰县。原告王佰付与被告于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佰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洪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佰付诉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王佰付将玉米卖给被告于洪波,约定2014年12月31日给付玉米款,当时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洪波于2016年2月3日给原告补写16.200.00元欠玉米款欠据一张,并约定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仍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洪波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洪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欠据一张。意在证明:被告于洪波欠原告玉米款16.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示证据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原告王佰付将玉米卖给被告于洪波,约定2014年12月31日给付玉米款,当时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洪波于2016年2月3日给原告补写16.200.00元欠玉米款欠据一张,并约定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仍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洪波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佰付与被告于洪波买卖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故对原告提出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利息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提出偿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佰付借款本金16.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0元由被告于洪波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