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乔底鱼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建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底鱼,鄂尔多斯市建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乔底鱼,男,汉族,1958年01月2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锁平申请执行人乔底鱼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建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38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劳人仲案字(2015)第38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