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张国清与张学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清,张学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752号原告张国清,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告张学周,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张国清与张学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清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国清交纳。审判员 李慧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一波 来源: